河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河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字為Promo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Hebei Province.
第二條 本會是一個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自愿結成的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和促進河北省企業履行好社會責任。在河北省企業協調、持續、綠色、健康發展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河北省民政廳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石家莊市橋西區城角街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政府貫徹首個社會責任國際標準——ISO26000,國家標準標準——ISO36000,我省地方標準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管理體系;
(二)引導企業會員單位主動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環境等的社會責任,包括商業道德、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保護環境、支持慈善事業、扶助弱勢群體等;
(三)聯合全社會的力量,與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各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等通力合作,不斷提升河北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四)開展企業社會責任輔導、培訓、咨詢、監督和評價表彰活動,深化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宣傳工作,加強與省內外相關企業協會和組織的聯系,組織企業參加全國性的社會責任交流活動,不斷提高我省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五)建設好河北省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網絡平臺和信息發布平臺,編輯、出版會刊,充分發揮會員單位的人才、學科、行業的系統優勢,在聯系、交流、協作的基礎上,使河北企業社會責任得到積極推廣和普及;創建集信息采集、管理、查詢和報告匯總、網上評價等功能于一體的河北省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發布平臺,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六)及時向政府反映企業社會責任建設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政策,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并承擔政府及相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七)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公益訴訟,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強化企業自律,引導企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公平競爭、誠信經營;
(八)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宣傳推廣河北企業社會責任經驗。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實行入會、退會自愿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和履行有關會員義務;
(三)遵守、擁護和執行本會決定、決議;
(四)有研究和幫助青年創業就業方面的一定專長或愿意通過此平臺參加創業就業實踐、維權、互助活動;
(五)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堅持正確的創業、經營方向,遵紀守法,照章納稅;
(六)積極履行社會義務,有良好的個人修養,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定、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本會建設,服從本會管理和調度;
(四)自覺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
(五)發揮自己的特長和優勢支持幫助其他會員;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七)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八)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九)其他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自愿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追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犯罪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本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本會作出解釋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聘請顧問或咨詢委員;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因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因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人代表為會長,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應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與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及需簽署的各種公文;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會長辦公室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所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各級黨委、政府等機關部門和社團機構資助;
(三)國內外社會各界的資助或捐贈;
(四)利息收入;
(五)在本會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符合財政法規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財務帳號,聘用專業會計人員,會計出納不得同人兼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有關特聘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草案)經2017年12月23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